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利通锁业有限公司机械锁、塑料制品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5年6月5日—6月11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利通锁业有限公司机械锁、塑料制品项目
二、建设单位:泉州利通锁业有限公司
三、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曾林北路28号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市荣源水土保持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五、 项目概况:
泉州利通锁业有限公司机械锁、塑料制品项目拟选址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曾林北路28号,租赁“陈清溪”个人厂房,租赁厂房面积1500m2,年产钢丝扎带360万条、塑料扎带240万条。项目建设单位为泉州利通锁业有限公司,总投资100万元,聘用职工15人,年工作日300天,每日工作8小时(夜间不生产)。
六、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生产过程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达GB/T 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道排入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再经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后排放。年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在:废水≤202.5吨。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一根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4的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废气(非甲烷总烃)同时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9的标准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控制要求。
3、项目厂区应合理布局,对冲压机、钢丝裁线机、注塑机、破碎机等主要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措施,项目夜间不生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
4、项目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建设要求设置危废暂存场所,建设危险废物贮存间,废活性炭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间,定期委托具有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建设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废包装材料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区,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定期委托有回收处置能力的单位回收利用,并签订处置协议;厂区、车间内均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
环评单位于2025年4月27日在福建环保网平台上将《泉州利通锁业有限公司机械锁、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信息进行第一次公示,于2025年5月7日进行第二次公示以接受公众监督,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对意见。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九、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2138810
地址:鲤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