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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QZ01305-1200-2025-00007
    • 备注/文号:泉鲤城管〔2025〕70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28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加强中高考期间噪声扰民专项整治的通知
    时间:2025-05-28 09:17

    各街道综合执法队:

      中、高考临近,为给广大考生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区政府和市城管局相关工作部署要求,经研究,我局决定在中高考期间开展噪声扰民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6月25日;

      中、高考期间时间为(高考6月7日—6月9日,中考6月19日—6月21日)

      二、整治内容

      (一)建筑施工噪声扰民整治。重点整治中高考期间在考点学校及周围200米内在建施工作业的噪声扰民行为。与辖区在建工地签订《中高考期间建筑工地施工噪声管理防控责任状》禁止在午间(12:00—14:30)及夜间(22:00—6:00)时间段内从事建筑施工作业,同时,结合整治渣土车“滴洒漏”行为。

      (二)社会生活噪声扰民整治。重点整治中高考期间在考点学校及周围200 米内社会生活噪声治理,一是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鼓风机、水泵等产生噪声污染设备的,督促经营者做好减震降噪措施,依法查处噪声超标排放行为。二是强化居民生活噪声管理,鼓励校园周边200米范围涉及的社区制定居民公约或文明管理规约并发布,纠正午间和夜间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噪声限值为昼间55dB、夜间45dB);对经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无效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实施步骤及任务安排

      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摸排整治阶段(即日起至6月2日)。工地噪声方面,各街道综合执法队要按照辖区在建工地清单进行全面走访,与施工方签订《中高考期间建筑工地施工噪声管理防控责任状》(附件4),引导文明施工;结合12345群众投诉件及日常巡查管理情况,单列重点管理在建工地名单,强化整治频次和力度,发现的违规施工噪声现象要即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执法大队要合理安排人员加强学校周边、易反弹违规施工工地夜间时段执法巡查打卡,严格管控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现象。社会生活噪声方面,各街道综合执法队要指导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社区制定社区公约,并走访校园周边商户进行宣传。

      (二)严查重罚阶段(6月3日至6月25日)。各街道综合执法队要持续加强每日综合执法巡查,强化管理建筑工地施工、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现象,增派人员加强重点工地施工噪声管控,对屡劝不改施工单位,协调城管执法人员依法立案查处,对情节严重者,对标裁量标准予以顶格处罚;执法大队要同步加强执法巡查,中高考时间段要安排专员驻守各考点周边,及时查纠建筑施工噪声乱象,适时联合住建、生态环境局、交警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整治,巩固提升管控质效。6月份至少组织2次集中专项整治。

      (三)总结提升阶段(6月26日后)。整治结束后,各单位要全面总结分析整治成效与不足,及时提炼固化好经验好做法,对治理短板,要创新谋划新思路,采取更加务实有效举措,推动建筑施工噪声整治取得新成效;要健全建筑工地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整治机制,推动管控常态长效。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中、高考直接关系广大考生前途和命运,各单位务必要把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和政治工作来抓,严格监管履职,为广大临考学生保驾护航。考试期间,有设考点的辖区中队、街道综合执法队要安排执法人员到考场周边巡查。

      (二)要务求实效。各街道综合执法队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抓紧抓好专项整治,牵头联合住建、生态环境局攻坚整治屡犯不改建筑施工单位,提升整治合力;执法大队要加大举报案件处置力度,及时受理影响考生考试相关问题的投诉,做到逢警必出,即时查处办结。

      (三)要营造氛围。要加大噪声污染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深入考点周边、建筑工地发放宣传资料,督促业主单位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利用局微信公众号、协调媒体宣传整治成效、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公众参与、媒体监督良好的整治氛围。

      请各街道综合执法队于6月2日下午前报送《整治工作联络员名单》(附件1),6月25日前报送整治工作总结、现场整治照片、典型案例、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2),行政处罚卷宗及内页资料要整理建档备查(联系人:郑素密,报送邮箱:[email protected],联系电话:22251912)。

     

      附件:1.整治工作联络员名单

          2.建筑工地施工噪声扰民整治统计表

          3.中高考期间建筑工地施工噪声管理防控责任状

          4.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整治告知书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整治工作联络名单

    街道

    分管领导

    职务

    联系电话

    联络员

    职务

    联系电话

                 
                 
                 

     

      附件2

      建筑工地施工噪声扰民整治统计表

      单位:                  统计日期: 2025年  月  日  

    查处渣土车“滴洒漏”

    施工噪音扰民

    生活噪音扰民

    备注

    查纠工地(个)

    查扣车辆(部)

    处罚个人(宗)

    处罚单位(宗)

    罚款总数(万元)

    查纠情况(起)

    处罚单位(宗)

    罚款总数(万元)

    查纠情况(起)

    处罚单位(宗)

    罚款总数(万元)

     
                           
                           
                           

     

      附件3

      中高考期间建筑工地施工噪声管理防控责任状

      中高考日益临近,为共同给广大考生营造一个安静、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本公司            ,就             建筑工地施工,从即日起至6月25日郑重承诺如下:

      一、科学安排好建筑施工作业时间,保证不出现在禁止施工时间段内(夜间22:00至次日凌晨6:00和午间12:00至14:30)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等活动。

      二、在禁止施工时间段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降低建筑施工产生的噪音污染。

      三、建筑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将按规定取得住建局、鲤城生态环境局或区政府指定的部门证明,并按照批准的时间段施工作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四、对未经批准在禁止时段进行的产生建筑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的,接受区城市管理局立案查处。

     

      承诺单位负责人:        

      2025年  月  日

      (一式2份,1份承诺公司保存、1份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存档)

      相关法规依据:

      1、《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午间、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午间、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禁止在高考、中考期间考点周围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活动。

      2、《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于午间、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高考、中考期间在考点周围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附件4

      2025年噪声污染整治告知书

      2025年中、高考即将来临,为给广大考生营造良好的复习迎考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即日起对噪声污染进行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中、高考复习迎考期间(2025年5月31日至6月25日)全区建筑工地午间(12时至14:30时)和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禁止所有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应急作业除外)。

      二、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提前调整施工计划,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管理,严格控制施工噪声。

      三、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鼓风机、水泵等产生噪声污染设备的,经营者应做好减震降噪措施。

      四、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商户及群众应认真执行社区发布的居民公约或文明管理规约,避免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影响考生备考、休息。

      五、任何单位、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宣)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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