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304-3000-2025-00003
- 备注/文号:泉鲤政科〔2025〕4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科技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29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泉科〔2025〕38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高企认定工作,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
1.2025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分两批次开展,第一批次网络申报截止时间为6月10日,第二批次网络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21日。
2.申报企业要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在网络申报截止时间前,按要求通过网络系统完成材料填报、上传,提交至鲤城区科学技术局。2025年重新认定的高企且需要更名的企业,需完成更名程序再申报认定。
3.申报企业需按申报批次分别在5月30日、7月11日前将《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汇总表》(见附件1)和《企业研发项目经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汇总表》(见附件2)电子表格及盖章扫描版发送至鲤城区科学技术局的邮箱。
二、高新技术企业有关变更事项
2025年分两批次集中受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更名要求详见附件3),申请更名的企业应分别在5月15日和10月17日前,将更名申请材料原件一份报送鲤城区科学技术局。
三、高新技术企业年报
根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务必于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泉科〔2025〕38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四、联系方式
区科技局邮箱:[email protected]
业务股室:科技计划股 联系电话:22355004
区科技局地址:鲤城区常泰北路99号1409号
附件:1.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汇总表
2.企业研发项目经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汇总表
3.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鲤城区科学技术局
2025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汇总表
序号 |
申报企业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主管税务机关 |
是否台资企业 |
出具专项报告中介机构名称 |
新认定 /重新认定 |
规上企业/规下企业 |
2024年企业营业收入金额(元) |
信用情况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失信、未涉黑) |
正常/异常(说明原因) |
|||||||||
附件2
企业研发项目经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汇总表
序号 |
企业 名称 |
研发项目 |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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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近三年研发费用 (万元) |
序号 |
产品(服务)名称 |
近一年销售收入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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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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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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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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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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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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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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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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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合计 |
备注:近三年研发费用及近一年销售收入,依据专项报告数据填写;合计数应与专项报告中数据一致;此表行数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增减。
附件3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泉科〔2025〕38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石狮市工信科技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闽科高〔2025〕9号)精神,今年我省高企认定已经启动,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企申报和辅导工作,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
(一)申报对象
1.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福建省泉州市居民企业。
2.2022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可按本通知规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程序及时间
1.企业申报。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须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或“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hjrz.chinatorch.org.cn/login)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登记,按相关要求通过网络系统自主完成材料填报、上传,并提交至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2025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分两批次开展,第一批次网络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10日,第二批次网络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
2.申报企业至少近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2025年重新认定的高企且需要更名的企业,需完成更名程序再申报认定。
3.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上对企业填报、上传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发送,还需审查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及企业信用信息情况,并形成书面推荐意见,连同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和企业研发项目经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汇总表(格式见闽科高〔2025〕9号附件2)及电子表格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科。其中,书面推荐意见和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汇总表应加盖科技管理部门公章。第一批次推荐上报和窗口受理时间为2025年6月16日;第二批次推荐上报和窗口受理时间为2025年7月25日。
4.申报企业应按《工作指引》中第二点“认定程序”第(三)条“提交材料”中相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申报的便利性,2025年度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提交申报材料(有关管理系统申报材料清单见闽科高〔2025〕9号附件3)。企业在网络系统未提交或提交不齐全的,视同申报材料不完整。企业申报材料中,对中介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应附有中介机构承诺书(格式见闽科高〔2025〕9号附件5,原件一份)。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闽科高〔2025〕9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二、高新技术企业有关变更事项
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的,应在三个月内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025年我省分两批次集中受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更名要求详见附件6),两批次的截止时间分别为5月30日和10月31日。申请更名的企业,应在截止时间十日前,将更名申请材料原件一份,报送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情况的,应按更名后的企业名称重新申报认定。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在截止时间五天前收集审核材料上报市科技局高新科。
三、高新技术企业年报
根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报表中数据需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中相关数据一致。
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按相关规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四、其他事项
(一)《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可通过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省科技厅门户网站等下载。
(二)为做好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提供网络辅导视频,重点解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网络系统使用等内容。相关视频可登录微信公众号“福建科技创业”,点击“创孵平台-高企申报”查看。
(三)市科技局委托泉州市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心承办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工作,开展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辅导培训和政策咨询解答;将于5-7月每周三设立“高企服务日”,开展高企申报认定“线上和线下”辅导,申报企业可自愿报名参加免费辅导。泉州市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电话:0595-28129505。
(四)联系方式
泉州市科技局高新科
联系人:张燕芹
联系电话:0595-2257932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D座南门917室。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鲤城区科技局 0595-22355004
丰泽区科技局 0595-22506399
洛江区科技局 0595-22631053
泉港区科技局 0595-68166575
晋江市科技局 0595-86310289
石狮市工信科技局 0595-88707371
南安市科技局 0595-86310689
惠安县科技局 0595-87322918
安溪县科技局 0595-23232403
永春县科技局 0595-23894556
德化县科技局 0595-23514591
泉州开发区科经局 0595-22353003
泉州台商区科经局 0595-87557910
附件:1.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汇总表(格式)
2.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4月17日
附件1
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汇总表(格式)
推荐单位(盖章):(各县市区科技部门)
序号
申报企业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主管税务机关
是否台资企业
出具专项报告中介机构名称
新认定
/重新认定
规上企业/规下企业
2024年企业营业收入金额(元)
信用情况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失信、未涉黑)
正常/异常(说明原因)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文件
闽科高〔2025〕9号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为组织做好2025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
(一)申报对象
1.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福建省居民企业。
2.2022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可按本通知规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时间
2025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分两批次开展,第一批次网络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10日,第二批次网络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
(三)申报程序
1.企业申报。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须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或“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hjrz.chinatorch.org.cn/login)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登记,按相关要求通过网络系统自主完成材料填报、上传,并提交至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科技管理部门。
2.地方审核。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上对企业填报、上传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发送,并形成书面推荐意见,连同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和企业研发项目经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报送至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企认定办”)。其中,书面推荐意见和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汇总表应加盖科技管理部门公章,并抄送所在地同级财政、税务管理部门。第一批次推荐上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20日;第二批次推荐上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
(四)申报材料要求
1.企业应按《工作指引》中第二点“认定程序”第(三)条“提交材料”中相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申报的便利性和专家评审效率,2025年度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提交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有关管理系统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3)。企业在网络系统未提交或提交不齐全的,视同申报材料不完整。
2.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对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按告知承诺制办理(有关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见附件4)。
3.企业申报材料中,对中介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应附有中介机构承诺书(格式见附件5,原件一份)。
(五)申报注意事项
1.企业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的材料须清晰完整、真实有效,按规定签名、加盖企业公章。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后提交。
2.企业应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范要求,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进行归集与核算。其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设“研发支出”一级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按“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等进行明细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在“管理费用”一级科目下设“研发费用”二级科目,对研发费用单独进行核实和归集。
3.申报企业至少近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4.企业自行选择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
5.中介机构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前,应对照《工作指引》相关规定条件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方可出具相关专项报告并应提供中介机构承诺书(见上)。中介机构应严格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等要求,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存在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及相关工作规程和制度要求,给予相应处理。
6.各设区市科技、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应加强联动协调,充分了解掌握推荐申报企业整体发展状况,严把企业申报质量关,加强对中介机构资质的审查,认真组织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工作,确保申报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
二、高新技术企业有关变更事项
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的,应在三个月内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025年我省分两批次集中受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更名要求详见附件6),两批次的截止时间分别为5月30日和10月31日。申请更名的企业,应在截止时间十日前,将更名申请材料原件一份,报送所在地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情况的,应按更名后的企业名称重新申报认定。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更名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省高企认定办。
三、高新技术企业年报
根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报表中数据需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中相关数据一致。
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按相关规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四、其他事项
(一)《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文件可通过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省科技厅门户网站等下载。
(二)为做好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提供网络辅导视频,重点解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网络系统使用等内容。相关视频可登录微信公众号“福建科技创业”,点击“创孵平台-高企申报”查看。
(三)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委托福建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承办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网络系统使用和政策咨询解答及相关材料受理工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联系电话:0591-83724617、87645521,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四)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联系方式:省科技厅高新处:0591-87865186。
附件:1.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汇总表(格式)
2.企业研发项目经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汇总表(格式)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申报材料清单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办理流程
5.中介机构承诺书(格式)
6.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更名要求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5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汇总表(格式)
推荐单位(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盖章):
序号
申报企业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主管税务机关
是否台资企业
出具专项报告
中介机构名称
附件2
企业研发项目经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汇总表(格式)
填报单位(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盖章):
序号
企业
名称
研发项目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序号
项目名称
近三年研发费用
(万元)
序号
产品(服务)名称
近一年销售收入
(万元)
1
1
1
2
2
…
…
合计
合计
2
1
1
2
2
…
…
合计
合计
备注:近三年研发费用及近一年销售收入,依据专项报告数据填写;合计数应与专项报告中数据一致;此表行数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增减。
附件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申报材料清单
以下材料除(三)、(九)1、3、4、6、7不需加盖企业公章,其余均须企业盖章后将扫描件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
(一)“告知承诺书”栏目:下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模板,签字盖章后上传《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件(有关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见附件5)。
(二)“申请书封皮”栏目:填写“申请书封皮”,在线打印、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形成扫描件在“上传附件”栏目中上传。
(三)“知识产权汇总表”栏目:上传企业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扫描件(若企业已上传《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可不上传知识产权证书,否则须上传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四)“人力资源情况表”栏目:上传近一年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等情况说明,以及科技人员名单等。科技人员名单应包括姓名、性别、学历、毕业院校、所学专业、职称/职务、所在部门、入职时间、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五)“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栏目:上传近三年研发活动证明材料,如立项报告、查新报告、验收报告或结题报告(已验收或结题项目)、获得阶段性成果证明、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协议等。
(六)“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栏目:上传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证明材料,如生产批文、认证认可、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
(七)“企业创新能力”栏目:
1.“企业创新能力—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栏目:上传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证明材料,如生产批文、认证认可、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
2.“企业创新能力—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情况”栏目:上传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机构、产学研合作协议、成果转化奖励制度及人才绩效制度等方面证明材料。
(八)“企业参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情况汇总表”栏目:上传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说明等(有则提供)。
(九)“上传附件”栏目:
1.上传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2.上传申请书封皮扫描件。
3.上传完整清晰的、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企业按实际经营年限提供),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4.上传完整清晰的、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原件扫描件。
5. 上传完整清晰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含主表及附表)扫描件(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企业按实际经营年限提供)。纳税申报表需加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6.上传完整清晰的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原件扫描件。
7.其他附件:上传《中介机构承诺书》原件扫描件(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原件扫描件)。
附件4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
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
根据《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要求,企业可对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自主选择是否按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按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办理流程如下:
一、以企业账号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后,进入“高企认定申报—告知承诺制”。仔细阅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确认无误后,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点击“下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模板”。
二、在线打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为PDF格式保存。
三、点击“上传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复印件”,上传已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PDF扫描件。
附件5
中介机构承诺书(格式)
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中介机构郑重承诺:
一、经自查,我单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中介机构条件。
(一)是否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是□ 否□
(二)成立时间是否三年以上:是□ 否□
(三)当年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是否在20人以上:
是□ 否□
(四)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
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是□ 否□
(五)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是□ 否□
(六)相关人员是否具备良好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
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是□ 否□
二、认真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各项规定。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所出具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三、若存在违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处理。若由于我单位原因给申报企业带来损失,由我单位全部承担。
中介机构法人签字:
中介机构盖章:
2025年 月 日
附件6
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更名要求
一、网络提交更名申请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的,应在工商登记名称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www.innocom.gov.cn)或“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hjrz.chinatorch.org.cn/login)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网络提交更名申请。
二、更名申请纸质材料报送
2025年我省分两批次集中受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两批次的截止时间分别为5月30日和10月31日。申请更名的企业,应在截止时间十日前,将更名申请材料原件一份,报送所在地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情况的,应按更名后的企业名称重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更名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省高企认定办。2025年重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需要更名的企业,需先完成更名程序,再申报认定。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纸质材料包括:
(一)《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在线填写并打印)。
(二)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内(外)资企业基本情况表(提供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年度至企业提交名称变更申请期间的全部内资情况表)。
(五)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年度的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复印件。
三、其他事项
省高企认定办委托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受理企业更名申请材料。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地址:福州市工业路611号福建高新技术创业园九楼北区918室,联系电话:0591-83724617、8764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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